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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内盗案件构成何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是职务侵占罪。可见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是实践中有很多内盗案件的被害方是个体工商户,于是有观点认为,我国《个体工商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可见个体工商户的性质是公民,而不是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内盗行为实际是侵占了业主个人的财产而不是单位财产,故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或者侵占罪。

  笔者对此观点持反对意见。首先,《条例》没有禁止个体工商户采取规范化运作和企业化经营。实践中很多个体工商户已然具备了中型企业的规模,机构设置也五脏俱全,称之为“企业”“单位”并不为过。其次,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具有实质上的相似性,均是自然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既然后者是企业,为什么前者就不是呢?第三,《个人独资企业法》出台之前,实际是按照雇工人数确定主体的性质,也即雇工8人以上的系私营企业,雇工8人以下的系个体工商户,可见个体工商户与企业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

  刑法的严厉性决定了刑法解释更重实质,也即重视条文的目的和精神,而不必拘泥于其他部门法的定义。就实质来看,业务上具有—定持续性的合法团体都可以称作企业、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的规定,甚至一些临时性的组织如工程队、筹委会等也算单位,因此,企业、单位是极为宽泛的概念。就立法目的来说,之所以将职务性的盗窃行为从盗窃罪中划分出来归入法定刑较轻的职务侵占罪,是因为一方面,行为人基于业务权限对单位财产获得—种支配事实,也就更容易受到诱惑,因此非难可能性降低;另—方面,由于行为人对单位财产具有支配事实,故在排除有权人占有这一点上,其违法性也同时降低。可见,职务侵占罪区别于盗窃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基于业务获得了对财物的支配事实,而不论财物是属于个人还是单位。理论上,保姆基于保管雇主房屋的业务而盗窃屋内家具的,其行为的违法性和非难可能性也都小于普通盗窃罪,只不过由于罪刑法定的限制,无法将雇主解释为企业或单位罢了,但是在罪刑法定允许的范围内,基于上述立法精神,还是应当尽可能对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作扩大解释。

  发布日期:2012-04-16  【打印此页】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