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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价内税。消费税选择少量消费品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不再征收消费税。
征税范围:
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下列货物:
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高档手表 ;香烟;酒及酒精 ;鞭炮焰火 ;成品油 ;汽车轮胎; 摩托车 ;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
计税依据:
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
1. 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但不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 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3. 税率
4. 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根据不同的税目或子目确定相应的税率或单位税额
5. 比例税率从3% - 45%
6. 定额税率从0.1元 - 250元
应纳税额的计算:
1. 从价征收应纳税额 =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 × 适用税率
2. 从量征收应纳税额 = 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 × 适用税额
3.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税率
纳税环节:生产环节;进口环节 ;零售环节(金银首饰、钻石行业)
出口政策:
1. 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出口免税并退税
2.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3. 其它商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不免税也不退税
税务优惠:
对生产低污染排放小汽车、越野车及小客车的企业减征30%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