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新闻

沈阳工商发布2011年十大商标侵权典型案例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商标侵权专项行动,严厉查处了一大批商标侵权案件,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和商标权人权益。截至去年,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共查结各类商标违法案件598件(其中,移送公安机关案件25件),案值1553.83万元,罚没605.74万元,没收、销毁侵权商品4.5万件,没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4902件。今日,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全社会公开发布2011年查处的10起商标侵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假冒“红花郎”

  2011年2月28日,沈阳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京航停车场的一仓库检查时,发现大量成箱瓶装白酒。其中,十年陈酿红花郎酒144瓶,十五年陈酿红花郎酒36瓶,郎凤酒8040瓶,泸州福酒1500瓶,共计9720瓶,案值约240万元。经厂家鉴定,上述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追诉标准规定(二)》)之规定,沈阳市工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处理。

  【案例二】网售假“茅台”

  2011年1月28日,沈阳市沈河区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詹某涉嫌销售假冒“茅台”等白酒行为进行调查。经查,詹某租用沈河区奉天街格林自由城B座写字间,涉嫌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茅台、五粮液、水井坊、剑南春、洋河蓝色经典、舍得等名牌白酒,案值50余万元。经鉴定,上述白酒均为假冒商品。根据《追诉标准规定(二)》,沈河区工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处理。

  【案例三】制售假“天狮”

  2011年2月25日,沈阳市苏家屯区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区沈阳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经查,该公司涉嫌制售假冒“TIENS”(天狮)牌保健品,侵犯天津天狮集团“TIENS”牌注册商标专用权,非法经营额达到5万元以上。根据《追诉标准规定(二)》,苏家屯区工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处理。

  【案例四】香水傍名牌

  2011年4月19日,沈阳市苏家屯区工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位于苏家屯区沙河街道韩城村玫瑰街一门市房进行检查,一举查获李某涉嫌销售假冒“CHANEL”(香奈儿)、“VALENTINO”(华伦天奴)、“BURBERRY”(巴宝莉)等23种国际知名品牌香水,非法经营额达43万余元。根据《追诉标准规定(二)》,苏家屯区工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处理。

  【案例五】磨浆机侵犯“蜜蜂”

  2011年4月6日,沈阳市皇姑区工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沈阳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为增加效益,在其生产的分离式磨浆机产品上擅自使用沈阳第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蜜蜂”牌注册商标和使用说明书,非法经营额达10万余元。由于此案涉案金额较大,涉嫌犯罪,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追诉标准规定(二)》等相关规定,皇姑区工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处理。

  【案例六】分装销售“名品油”

  2011年2月17日,沈阳市于洪区工商局对沈某无照分装销售假冒“壳牌”等机油案进行调查。经查,沈某雇人在其租用的民房内,将从市场上买来的“长城牌”等大桶机油,分别装入标有“壳牌”、“美孚”、“丰田”、“三菱”商标标识的机油桶内,冒充上述品牌机油销售,非法经营额达12万余元。根据《追诉标准规定(二)》,于洪区工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处理。

  【案例七】侵犯商标专用权

  2011年5月20日,沈阳市工商局接到投诉,反映沈阳某轴承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SKF”(斯凯孚)注册商标专用权品牌轴承行为。经查,该公司于2011年1月,从河北某市场购进假冒“SKF”牌轴承772套,至被查获时止,售出75套,库存697套,案值4万余元。市工商局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规定的范畴,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商品专用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4.6万元、没收假冒“SKF”牌轴承697套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日用品造假

  2011年3月2日,沈阳市沈河区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称赵某无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沈河区工商局迅速采取行动,一举端掉赵某在沈河区五爱市场南区一门市房内无营业执照销售假冒商标商品黑窝点。经查,当事人于2010年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情况下销售商品。查获假冒“舒肤佳”香皂174箱、“黑人”牙膏56箱、“高露洁”牙膏70箱,案值4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规定,并符合第四条第一款:“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及《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已构成无照经营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沈河区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活动,给予当事人罚款10万元、没收尚未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内衣充“大牌”

  2011年2月12日,沈阳市苏家屯区工商局根据投诉线索,反映沈阳市某针织服装厂在制售针织服装过程中,存在冒用他人注册商标及伪造厂名厂址等行为。当日,沈阳市苏家屯区工商局会同苏家屯区公安部门对位于苏家屯区瑰香街的沈阳市某针织服装厂进行检查。经查,该厂当事人从2009年9月开始,从广州中大市场购进带有“LV”(路易威登)、“CHANEL”(香奈儿)、“GUCCI”(古琦)商标标识针织布,同时又购进假冒“LV”、“CHANEL”、“GUCCI”商标标识100个,在经营场所内,加工制作带有上述标识内衣和内裤等针织产品,并销售到五爱市场,非法经营额4万元。当事人生产针织服装伪造产地,伪造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苏家屯区工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10万元、没收尚未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仿冒“米其林”

  2011年4月20日,沈阳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对沈阳东北摩托车配件市场某摩配商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商行标有“MIQILIN”标志轮胎2100条,标有“MAIQILIN”标志润滑油600桶,上述“MIQILIN”和“MAIQILIN”标志与米其林集团公司的“MICHELIN”(米其林)注册商标近似,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市工商局根据《商标法》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万元、没收尚未销售侵权商品的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12-04-23  【打印此页】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