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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某某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
(一人有限公司且设执行董事)
本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公司。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广州市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人才培训、人才交流中介服务、人才招聘、财会咨询、税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代理记帐、教育培训咨询、企业登记代理、批发、零售、办公用品、劳动派遣。
(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经营范围以前置审批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证件名称及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
某某人 123456789 货币 100万元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任命和报酬等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9、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 ###### 。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决定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三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设监事 一 人,由公司股东决定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七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股东决议解散;
2、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3、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小组由股东组成。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后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八章 股东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股东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到工商管理局变更之日起生效的。
第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 二 份,公司留存 一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